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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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辦理個人實驗教育者,應於每一學年度結束前,一個月內提出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並於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前一個月內,提出實驗教育計畫成果報告,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
- 2.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每學年度應擬訂實驗教學計畫,每一學年度結束後,應提出年度報告書,並於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前一個月內,提出實驗教育計畫成果報告,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
-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二項申請後,應於二個月內完成審議,並將審議結果通知辦理實驗教育之學生、團體、機構;實驗教育計畫期程達一年半以上,且實驗教育計畫成果報告經審議通過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發給參與實驗教育計畫學生完成實驗教育證明。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實驗教育者,得不受該實驗教育計畫期程應達一年半以上規定之限制。
- 4.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應於提出年度報告書之同時,提出該年度預算書及年度決算表,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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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18條的規定: 1. 辦理個人實驗教育的人,應於每一學年結束前的一個月內提出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並於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前的一個月內提出實驗教育計畫成果報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審議。例如,一位家教老師在一個學年結束前的一個月內應提出學生的學習狀況報告書。 2. 辦理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的人,每個學年應制定實驗教學計畫,並於學年結束後提出年度報告書,同時在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前的一個月內提出實驗教育計畫成果報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審議。比如,一個團體實驗教育計畫應該在每個學年結束後提出年度報告書。 3.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到上述申請後,應在兩個月內完成審議,並將審議結果通知參與實驗教育的學生、團體或機構。如果實驗教育計畫的期程超過一年半,且實驗教育計畫成果報告經過審議通過,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該發給參與實驗教育計畫的學生完成實驗教育的證明。然而,在2012年10月11日修正辦法施行前獲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實驗教育的人,則不受實驗教育計畫期程至少一年半的限制。 4. 辦理機構實驗教育的人,應該在提出年度報告書的同時,提出該年度的預算書和年度決算表,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閱。例如,一個機構實驗教育計畫在提出年度報告書時同時應提供該年度的預算書和決算表。 以上資訊參考自行政院「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18條以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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