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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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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了解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習,每學年應邀集審議會委員組成訪視小組,或委託相關學術團體或專業機構輔導、訪視之。必要時,並得請辦理實驗教育之學生、團體、機構進行成果發表;於訪視前,應公布訪視項目,訪視後,應公布訪視結果。
  2. 2.前項訪視結果不佳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原許可辦理實驗教育之處分;訪視結果優良者,得予獎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19條,有以下釋義: 1. 第一項規定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了解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習,每學年應邀集審議會委員組成訪視小組,或委託相關學術團體或專業機構輔導、訪視之。這表示該條款要求主管機關定期組成訪視小組,進行評估和輔導,也可以委託專業機構進行訪視以了解實驗教育學生的學習情況。同時,在訪視前後應公布相關資訊和結果。 2. 第二項規定當訪視結果不佳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並指定限期改善。如果學校在限期內未能改善,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原許可的辦理實驗教育。而如果訪視結果優良,則可以給予獎勵。 根據這些規定,主管機關需要定期評估實驗教育學生的學習情況,並提供輔導和獎勵。如果學校未能在限期內改善,主管機關有權取消其辦理實驗教育的許可。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實驗教育的品質和效果。 參考資料: -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 國家教育研究院議案評議會議事錄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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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 19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了解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習,每學年應邀集審議會委員組成訪視小組,或委託相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