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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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19條,有以下釋義: 1. 第一項規定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了解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習,每學年應邀集審議會委員組成訪視小組,或委託相關學術團體或專業機構輔導、訪視之。這表示該條款要求主管機關定期組成訪視小組,進行評估和輔導,也可以委託專業機構進行訪視以了解實驗教育學生的學習情況。同時,在訪視前後應公布相關資訊和結果。 2. 第二項規定當訪視結果不佳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並指定限期改善。如果學校在限期內未能改善,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原許可的辦理實驗教育。而如果訪視結果優良,則可以給予獎勵。 根據這些規定,主管機關需要定期評估實驗教育學生的學習情況,並提供輔導和獎勵。如果學校未能在限期內改善,主管機關有權取消其辦理實驗教育的許可。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實驗教育的品質和效果。 參考資料: -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 國家教育研究院議案評議會議事錄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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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