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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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20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需在機構實驗教育計畫期滿三個月前進行成效評鑑。如果評鑑通過,他們可以根據第6條第1項的規定期限,提出實驗計畫成果報告書和後續辦理的實驗教育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續辦理的權利。 根據教育部相關資料,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是為了讓學校在教育目標、課程設計、教學方法等方面進行實驗,以促進教育改革與創新。而第20條則強調了該辦法的評鑑程序,確保實驗計畫的成效得到評估和確認,並在符合要求的情況下獲得續辦的機會。 例如,一個直轄市的高中實驗教育計畫期限為三年,即將到期前三個月,該直轄市的主管機關會組織一個評鑑團隊來評估該計畫的成效。如果評鑑通過,學校就可以根據辦法的規定,準備實驗計畫的成果報告書和後續辦理的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延續辦理。評鑑的結果和申請的內容將成為主管機關審查和核定的依據。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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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