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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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 21 條的規定,如果實驗教育的實施違反了實驗教育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要求該學校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改善。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未能改善,則該決議需要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才能廢止原來的許可處分。 參考資料: -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最新版本) - 相關實驗教育計畫文件或案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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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