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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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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教育之實施違反實驗教育計畫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廢止原許可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 21 條的規定,如果實驗教育的實施違反了實驗教育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要求該學校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改善。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未能改善,則該決議需要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才能廢止原來的許可處分。 參考資料: -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最新版本) - 相關實驗教育計畫文件或案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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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 21 條規定:「實驗教育之實施違反實驗教育計畫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經審議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