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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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學生或學生家長於申請或辦理實驗教育之過程中,得提供必要之協助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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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22條,在實驗教育的過程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權提供必要的協助和輔導給學生或學生家長。這表示學生或家長有權向主管機關尋求幫助或指導,以確保他們在參與實驗教育時得到所需的支持。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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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