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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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參與實驗教育之特殊教育學生,應提供必要之資源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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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 23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參與實驗教育之特殊教育學生應提供必要之資源及協助。這表示地方政府有責任為參與實驗教育的特殊教育學生提供所需的資源和協助。這可能包括提供適合的教育設施、教材和教學補充資源,並確保該等學生在實驗教育環境中得到適當的支持和協助。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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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