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第 2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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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23-1條的規定,該條有兩項款,以下分別進行釋義: 1. 根據該條第一項,參與實驗教育的學生可以依規定參加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這意味著實驗教育的學生可以通過自學進修的方式,以鑑定考試的方式取得高中畢業程度的學力。 2. 根據該條第二項,參與實驗教育的學生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並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的完成實驗教育證明,便可以依規定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 - 第一種情形是完成了三年的實驗教育。 範例:學生A在參與實驗教育後經過了三年的時間,成功完成了全部的實驗教育課程,並獲得主管機關發給的完成實驗教育證明,這樣學生A便符合了第一種情形的要求,可以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 - 第二種情形是學生原先就讀高中,後續參與了實驗教育,其在學以及參與實驗教育的時間合計達到了三年。 範例:學生B在就讀高中的時候,因為特殊需求或其他原因,轉而參與了實驗教育。在完成了部分的高中課程後,學生B共參與了3年的實驗教育,並且獲得了主管機關發給的完成實驗教育證明,因此學生B符合了第二種情形的要求,可以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 這些解釋是根據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23-1條的規定以及相關法規進行的。
- 鑑定名詞
- 持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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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