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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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雜費,不予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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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第4條,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雜費不得減免。這表示如果學生因各種原因而延長修業年限、重修或補修,將不符合減免學雜費的資格。例如,如果一位低收入戶學生在修讀某科目時不及格,被迫重新修讀該科目,他將無法再獲得學雜費的減免。這項規定的目的是鼓勵學生盡早完成學業,以節省家庭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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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