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第 12 條
- 1.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準用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十條第四項及第十一條規定。
- 2.前項人員,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並提供下列專業服務: 一、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訂定與執行及追蹤評鑑等。 二、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及家長諮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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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準用名詞
- 第十條第四項及第十一條條文
- 鑑定名詞
-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第 10 條條文
-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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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