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第 21 條
- 1.依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停聘(僱)之教師助理員、學生助理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停聘(僱)期間不發給薪資。
- 2.依第十九條第一款、前條第一項規定停聘(僱)之教師助理員、學生助理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於停聘(僱)期間不發給薪資;停聘(僱)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僱),並回復進用者,補發其停聘(僱)期間半數薪資。
- 3.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停聘(僱)之教師助理員、學生助理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於停聘(僱)期間發給四分之一薪資;調查後未受解聘(僱),並回復進用者,補發其停聘(僱)期間另四分之一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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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條文
- 業名詞
- 期間名詞
- 第十九條第一款條文
- 復名詞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第 19 條條文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第 2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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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