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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22

教師助理員、學生助理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人員屬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者,其免職撤職休職停職,依公務人員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並第十八條規定;其未免職、撤職、休職或停職者,應協調調離學校現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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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第 22 條規定:「教師助理員、學生助理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屬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者,其免職、撤職、休職或停職,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