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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6

  1. 1.第三條附表一備註及第四條附表二備註所定編制教師人數,得準用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教師辦法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採合聘方式辦理。
  2. 2.學期中增加安置通過鑑定之學生或幼兒時,各該主管機關應依第三條附表一及第四條附表二規定增置教師、協調教師支援,或由各該主管機關指定學校、幼兒園設置巡迴輔導班之教師,協助提供學生或幼兒特殊教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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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第 6 條規定:「第三條附表一備註及第四條附表二備註所定編制教師人數,得準用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公立國民小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