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第 7 條
各該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於學校或幼兒園,指定增置編制內特殊教育教師;該增置教師得免除課務,並依各該主管機關之調派,辦理下列業務: 一、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作業。 二、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相關業務。 三、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特殊教育輔導團相關業務。 四、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所定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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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十一條第四項條文
- 免除名詞
- 業名詞
- 第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鑑定名詞
- 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五十一條第三項條文
- 特殊教育法 第 19 條條文
- 特殊教育法 第 5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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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