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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第 51 條

  1.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主管機關,得商借公立學校或幼兒園教師組成任務編組性質、具專自主性之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及特殊教育輔導團,推動特殊教育。
  2. 2.前項任務編組之組織、任務、運作與教師資格、遴選、商借、培訓、獎勵、年資採計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3.各級主管機關為有效推動特殊教育、整合相關資源、協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之執行及提供諮詢、輔導與服務,應建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其支持網絡聯繫、運作方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4. 4.各級主管機關得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幼兒園,指定增置由主管機關統籌運用及調派之編制內特殊教育教師員額,用以協助辦理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鑑定評估作業,及辦理第一項所定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及特殊教育輔導團業務,或前項所定支持網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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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殊教育法第51條是關於特殊教育的相關支持和推動的規定。根據該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的主管機關可以組成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和特殊教育輔導團,以推動特殊教育的發展。組織、任務、運作方式以及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此外,各級主管機關要建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以提供諮詢、輔導和服務,並且該支持網絡的運作方式和相關事項的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來制定。各級主管機關還可以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幼兒園中增加特殊教育教師的編制,以協助辦理評估、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和特殊教育輔導團的業務,以及支持網絡的業務。 參考資料:行政院教育部(2020)。特殊教育法。檢自教育部官方網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40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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