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特殊教育法 第 19 條

  1. 1.各級主管機關為實施特殊教育,應依鑑定基準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鑑定。
  2. 2.前項學生及幼兒之鑑定基準、程序、期程、教育需求評估、重新評估程序、評估人員之資格及權益、培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殊教育法第19條規定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的鑑定程序和相關辦法。根據該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在實施特殊教育時應按照鑑定基準辦理對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的鑑定工作。鑑定基準、程序、期程、教育需求評估、重新評估程序、評估人員的資格和權益、培訓方式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規定。根據這些規定,特殊教育的鑑定工作需要遵從中央主管機關的相關規定,確保特殊教育學生和幼兒的權益得到保護和尊重。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