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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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種入學方式之辦理時間,規定如下: 一、免試入學: (一)於每年七月前辦理分發作業。 (二)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之直升入學,應於前目免試入學前辦理;直升錄取之學生,應經書面聲明放棄後,始得報名參加免試入學。 二、特色招生: (一)甄選入學:其分發或報到,原則應與免試入學之分發同時辦理;報到後之各班、科有餘額時,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辦理續招。 (二)考試分發入學:於每年六月辦理學科測驗。
- 2.同時參加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並均獲錄取者,應擇一學校報到。
- 3.各就學區學校辦理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者,以一次辦理分發作業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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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第 16 條對高中多元入學招生的辦理時間進行了規定。根據該條,免試入學的辦理時間是每年七月前,而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的直升入學應在免試入學之前辦理,直升入學的學生需要書面聲明放棄後才能報名參加免試入學。特色招生包括甄選入學和考試分發入學,甄選入學的分發或報到原則上應與免試入學同時辦理,報到後如有餘額則可以經核准後辦理續招,考試分發入學則在每年六月辦理學科測驗。如果同時參加免試入學和特色招生並且都被錄取,學生應該選擇一所學校報到。至於免試入學和特色招生的分發作業,原則上是一次辦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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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