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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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就學區之特色招生總名額不得超過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二十五,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未招滿之名額,不得續招,亦不得移列調整至其他入學方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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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第 17 條的規定,各就學區的特色招生總名額不得超過核定招生總名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特色招生考試中分發入學的名額如果未招滿,不得再續招,也不能調整至其他入學方式使用。根據這項條文,特色招生考試的名額是有限制的,且如果名額未招滿,不能再續招或轉移到其他入學方式。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特色招生考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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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