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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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我所瞭解的法律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第18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各就學區免試入學總名額,應占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各校提供免試入學總名額占該校核定招生總名額比率,以達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原則。 根據這項規定,高中學校在每個就學區的免試入學名額應當占到核定的招生總名額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同時,每所學校提供的免試入學名額應占到該校核定招生總名額的比率,至少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原則。 2.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五項所定各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比率,及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六項申請辦理單獨招生之私立學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比率,不採計其附設國民中學部直升名額。 這項規定指出,在高中學校的法規第35條第5項所定的免試入學名額比率以及第35條第6項所申請進行單獨招生的私立學校所提供的免試入學名額比率中,不計算其附屬國民中學部的直升名額。 以上是我對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第18條的釋義。相關資料來自「高等教育法規及辦法彙編(107學年度修訂)」,我們可以舉一個範例來說明這項規定:假設一所學校的核定招生總名額為100人,在其就學區的免試入學名額需占到85人以上,而該校提供的免試入學名額則需達到50人以上。
- 核定名詞
- 第三十五條第五項條文
- 第三十五條第六項條文
- 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3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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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