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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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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發展多元智能、培育創新人才,高級中等學校應採多元入學方式辦理招生。多元入學,以免試入學為主;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就部分名額,辦理特色招生。
  2. 2.前項免試入學,一百零三學年度各就學區之總名額,應占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並逐年提升,至一百零八學年度,應占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3. 3.免試入學總名額,包括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直升之名額;其直升名額規定如下: 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不得高於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 二、直轄市、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三、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一百零三學年度不得高於該校核定招生總名額之百分之六十。但其附設國民中學部學生人數小於學校招生人數者,不得高於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人數百分之六十,並採逐年漸進方式調整比率,至一百零八學年度不得高於百分之五十。 四、各就學區直升入學比率規定較本法限制更嚴格者,從其規定。
  4. 4.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違反法令規定,以考試或甄選等篩選方式進入其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之學生,經各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自下一學年度起,其前項第三款核定直升名額依其違規人數比率扣減。
  5. 5.一百零三學年度各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比率,不得低於該校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二十五,其比率得逐年檢討調整之。
  6. 6.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政府捐助設立、未接受政府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所為獎勵、補助,且未由政府依第五十六條規定負擔學費者,得擬具課程計畫、申請單獨招生之理由、招生範圍及招生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單獨辦理招生,不受本法有關招生規定之限制。但仍應提供不低於該校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十五之免試入學名額。
  7. 7.採第三項直升方式者,其超額比序方式應依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8. 8.各國民中學應協助學生自我認識及探索,依其能力、性向及興趣等,給予適性輔導,並提供升學選擇之建議,進入高級中等學校就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5條規定了高級中等學校招生的多元入學方式,其中包括免試入學和特色招生。根據法條的規定,免試入學的名額應占核定招生總名額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並逐年提升。免試入學的總名額包括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直升的名額。不同類型的學校對於直升名額的規定有所不同,而且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如果違反法令規定以考試或甄選等方式進入學生,其核定直升名額將根據違規人數比率扣減。另外,法條還規定了免試入學名額比率、單獨招生、超額比序方式等相關內容。 根據資料顯示,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5條提到了高級中等學校招生的多元入學方式,主要是免試入學和特色招生。免試入學是不需要考試直接入學,並且需要達到一定的比例。學校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訂定招生簡章,並且需經教育部核准後實施。此外,法條還對於各類型學校的直升名額、招生比率、扣減措施等進行了具體規定。最後,法條還要求國民中學應提供適性輔導和升學選擇建議給學生,幫助他們進入高級中等學校就學。 參考資料: 高級中等教育法(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13)

立法沿革 1

(1020627 制定)

為發展多元智能、培育創新人才,高級中等學校應採多元入學方式辦理招生。多元入學,以免試入學為主;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就部分名額,辦理特色招生。   前項免試入學,一百零三學年度各就學區之總名額,應占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並逐年提升,至一百零八學年度,應占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免試入學總名額,包括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直升之名額;其直升名額規定如下:   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不得高於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   二、直轄市、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三、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一百零三學年度不得高於該校核定招生總名額之百分之六十。但其附設國民中學部學生人數小於學校招生人數者,不得高於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人數百分之六十,並採逐年漸進方式調整比率,至一百零八學年度不得高於百分之五十。   四、各就學區直升入學比率規定較本法限制更嚴格者,從其規定。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違反法令規定,以考試或甄選等篩選方式進入其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之學生,經各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自下一學年度起,其前項第三款核定直升名額依其違規人數比率扣減。   一百零三學年度各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比率,不得低於該校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二十五,其比率得逐年檢討調整之。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非政府捐助設立、未接受政府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所為獎勵、補助,且未由政府依第五十六條規定負擔學費者,得擬具課程計畫、申請單獨招生之理由、招生範圍及招生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單獨辦理招生,不受本法有關招生規定之限制。但仍應提供不低於該校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十五之免試入學名額。   採第三項直升方式者,其超額比序方式應依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各國民中學應協助學生自我認識及探索,依其能力、性向及興趣等,給予適性輔導,並提供升學選擇之建議,進入高級中等學校就學。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1020627 制定)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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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35 條規定:「為發展多元智能、培育創新人才,高級中等學校應採多元入學方式辦理招生。多元入學,以免試入學為主;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3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