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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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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應公告之免試入學超額比序之原則、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規定,因正當事由未能於第五項所定期限完成者,應敘明理由及完成時間,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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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第18-1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公告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原則、程序及相關事項時,若因正當事由未能在指定期限內完成,則應敘明理由及完成時間,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參考資料,該法條主要是針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公告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原則、程序及相關事項時的要求及限制進行規範。在實際操作中,如果主管機關因某些正當事由導致無法按照指定期限完成公告,必須清楚敘明未能完成的理由和完成的時間,並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供備查。 例如,若某個直轄市的教育局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無法按照規定的時間公告免試入學的超額比序原則及程序,該教育局應詳細說明該災害或原因,並報告中央主管機關,以便備案。 參考資料: 1.《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2.中央主管機關相關文件及指導意見,如教育部相關公告或辦法说明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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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第 18-1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應公告之免試入學超額比序之原則、程序及相關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第 1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