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第 1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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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第18-1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公告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原則、程序及相關事項時,若因正當事由未能在指定期限內完成,則應敘明理由及完成時間,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參考資料,該法條主要是針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公告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原則、程序及相關事項時的要求及限制進行規範。在實際操作中,如果主管機關因某些正當事由導致無法按照指定期限完成公告,必須清楚敘明未能完成的理由和完成的時間,並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供備查。 例如,若某個直轄市的教育局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無法按照規定的時間公告免試入學的超額比序原則及程序,該教育局應詳細說明該災害或原因,並報告中央主管機關,以便備案。 參考資料: 1.《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2.中央主管機關相關文件及指導意見,如教育部相關公告或辦法说明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條文
- 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3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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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