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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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第19條的規定,該條共分為兩項。 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組成入學推動工作小組,研商免試入學、特色招生入學辦理之方式、名額及其他入學招生相關事項。 根據此規定,直轄市和縣(市)主管機關需要成立入學推動工作小組,並進行免試入學、特色招生入學辦理的方式、名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研商。這樣的小組應該由主管機關首長或教育局(處)長擔任召集人,並聘(派)兼家長團體、教師組織、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與各該主管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等人擔任小組委員。此外,國民中學代表人數不得低於高級中等學校代表人數。 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直轄市和縣(市)主管機關能夠成立相關小組,共同討論免試入學、特色招生入學等議題並制定相關政策。同時,要求小組的委員成員包括家長團體、教師組織、各級學校代表以及相關專家學者,以確保多元的聲音被充分考慮進入政策制定過程中。此外,國民中學代表人數不得低於高級中等學校代表人數,以確保合適且充分的代表性。 例子:根據報導,台北市教育局於去年組成了入學推動工作小組,由教育局長擔任召集人並聘請了家長團體代表、教師組織代表、高中校長、國中校長以及相關專家學者擔任小組委員,共同討論和研究免試入學和特色招生等入學相關議題。 第二項規定,小組委員成員應經主管機關指定,由主管機關首長或教育局(處)長向該主管機關報請核定。 根據此項規定,小組委員成員的選定應由主管機關指定,由主管機關首長或教育局(處)長向該主管機關進行核定。 這個規定旨在確保小組委員成員的選定過程透明公正,由主管機關進行核定,以提供相關主管機關對小組委員的授權和監督。 例子:小組委員成員的指定需要經主管機關的核定,例如,台中市教育局在組成入學推動工作小組的時候,就由教育局局長進行了小組委員成員的指定並經過局內的核定程序。
- 主管機關名詞
- 代表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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