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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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就學區各種入學委員會應推派代表,聯合成立全國各種入學委員會,協調各就學區招生入學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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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第 22 條規定,各就學區各種入學委員會應推派代表,聯合成立全國各種入學委員會,協調各就學區招生入學相關事項。根據此條款,各就學區的入學委員會應該選派代表,並與其他就學區的入學委員會共同組成全國各種入學委員會,以協調並處理各就學區的招生入學相關事項。這樣的組織架構旨在確保各就學區間的協調合作,以確保多元入學制度的順利運作。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就學區的入學委員會在制定招生政策時需要與其他就學區進行協商,這時就可以透過全國各種入學委員會來協調各就學區之間的意見,並訂定共同的招生入學相關事項。這樣的安排有助於確保招生制度的一致性和公平性,並提供給學生和家長更好的入學選擇和資訊。全國各種入學委員會的成立和運作可以提高招生制度的效率,並確保各就學區間的合作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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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