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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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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除本辦法規定得採單獨招生方式者外,各就學區學校視實際辦理招生工作之必要,聯合成立各就學區免試入學委員會、特色招生甄選入學委員會及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委員會,並依第十九條各就學區入學推動工作小組之決議,辦理免試入學、特色招生甄選入學及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等招生工作。
  2. 2.前項各種入學委員會委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學校校長與教務主任、國民中學校長、教師組織及家長團體代表組成,其中國民中學校長、教師及家長等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一,且國民中學校長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教師組織及家長團體代表人數之總和。
  3. 3.各就學區之學校數低於十五校,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入學委員會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後,調整委員人數,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4. 4.第一項各種入學委員會,均應成立申訴及緊急事件處理專案小組,負責辦理有關招生各種申訴及緊急事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第 21 條,提到以下幾點: 1. 學校可以組成免試入學委員會、特色招生甄選入學委員會及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委員會,依據各就學區入學推動工作小組的決議,辦理免試入學、特色招生甄選入學及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等招生工作。 2. 入學委員會的組成成員包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學校校長與教務主任、國民中學校長、教師組織及家長團體代表。其中國民中學校長、教師及家長等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一,且國民中學校長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教師組織及家長團體代表人數之總和。 3. 如果就學區的學校數低於十五校,無法依照前項規定組成入學委員會,可以報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調整委員人數,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 4. 入學委員會應成立專案小組,負責處理招生相關的申訴及緊急事件。 參考資料: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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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第 21 條規定:「除本辦法規定得採單獨招生方式者外,各就學區學校視實際辦理招生工作之必要,聯合成立各就學區免試入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