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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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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多元入學:指取得國民中學畢業資格或具同等學力學生(以下簡稱國中學生),依下列方式之一進入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就讀: (一)免試入學:免入學測驗,依性向、興趣、志願等,選擇直升或進入就學區內之學校就讀。 (二)特色招生入學:依其術科或學科能力,分別以術科甄選或學科考試分發方式,進入辦理特色招生之學校就讀。 二、就學區: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該直轄市、縣(市)個別或聯合之行政轄區為範圍所劃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供該區域之國中學生選擇免試入學,或核定該區域之學校辦理特色招生,供全國國中學生選擇特色招生入學之就學區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第3條的定義,我們可以釋義如下: 一、多元入學:指根據不同的方式進入高級中等學校就讀,包括免試入學和特色招生入學。 1. 免試入學:學生不需要參加入學測驗,可以根據性向、興趣和志願等因素,自由選擇直升或進入在其就學區內的學校就讀。 2. 特色招生入學:學生根據其術科或學科能力,可以通過術科甄選或學科考試分發方式進入辦理特色招生的學校就讀。 二、就學區: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行政轄區為範圍設定的區域,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供國中學生選擇免試入學或選擇特色招生入學的區域。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選擇,在就學區內的學校就讀。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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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第 3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多元入學:指取得國民中學畢業資格或具同等學力學生(以下簡稱國中學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