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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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第4條,就學區之劃定應考量以下因素: 1. 新生入學來源:近三年入學各學校之國民中學畢業生學生數。 舉例:根據教育部統計,近三年內某國民中學畢業生的學生數分別為100人、120人和150人。 2. 區域共同生活圈:因歷史發展、地理區位或社會文化所形成之共同生活網絡範圍。 舉例:某鄉鎮市區的居民,由於其地理位置相近且具有相似的歷史背景和文化風俗,形成了一個共同生活圈。 3. 交通便利性:區域公共交通網絡之連結及便利情形。 舉例:某地區的公共汽車和捷運系統發達,方便學生前往就學。 4. 學校類型及分布:本法第五條各類型學校分布之完整性,或學生適性選擇之充分性。 舉例:某縣市的高級中學分佈不均,部分地區學生難以就讀類型學校,需要考慮劃定相應的就學區。 5. 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因素。 舉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當地的教育情況和需求,提出其他因素,如學校設施、師資等方面的情況。 以上就是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的第4條所進行的逐條釋義,藉由考慮這些因素,可以劃定合理的就學區,以實現教育資源的合理分配和學生適性選擇的需求。
- 第五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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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