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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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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學區之劃定程序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辦理招生前一年之六月十日前,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自行或聯合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劃定就學區,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劃定階段,得報中央主管機關協助及調處。 二、中央主管機關於完成前款就學區之核定前,得邀集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國民中學與高級中等學校代表及專家學者共同協商。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定,於招生前一年之七月二十日前公告就學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第 5 條的規定,就學區之劃定程序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需於辦理招生前一年的六月十日前,依照前一條第一項的規定,自行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合作,共同劃定就學區,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在劃定過程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尋求協助及調解。 二、在完成就學區核定前,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邀請相關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國民中學以及高級中等學校的代表和專家學者共同進行協商。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根據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定,在招生前一年的七月二十日前公告就學區。 這項條文規定了就學區劃定的程序,包括自行或合作劃定學區、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進行協商和公告學區的時間要求。根據台灣的法規和政策,就學區的劃定是為了確保學生有公平的入學機會和受教權的保障,同時也考慮到學校的資源配置和地理因素等。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調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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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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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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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第 5 條規定:「就學區之劃定程序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辦理招生前一年之六月十日前,依前條第一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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