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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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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免試入學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就學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商區內學校各該主管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應遵行事項,訂定該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提直轄市、縣(市)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就學區涉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者,應自行協調以其中之一為主政機關,會商訂定該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二、學校辦理免試入學,不得訂定申請條件。學生報名人數未超過學校核定招生名額者,全額錄取,超過者,採比序方式錄取;其比序項目及模式,應納入各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規定。 三、前款比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百零八學年度以後入學國民中學者,其健康與體育、藝術、綜合活動、科技四學習領域在校評量成績之及格與否,得予採計為比序項目。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四學習領域在校評量成績,不得採計。 (二)一百零七學年度以前入學國民中學者,其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三學習領域在校評量成績之及格與否,得予採計為比序項目。語文、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四學習領域在校評量成績,不得採計。 (三)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得列為比序項目;其列為比序項目者,應以採等級、等級加標示或運用加權採計方式為限,且比序比重不得超過總分三分之一。 四、學生經依前二款規定比序後仍超額時,報各該主管機關准增加名額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款規定訂定該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報備查時,中央主管機關認有違反本辦法或第一款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經函請其限期修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儘速修正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 2.為促進區域教育機會均等,鼓勵就近入學,或照顧弱勢學生就學權益,就學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區內學校各該主管機關,於衡酌國民中學校數、畢業班數或人數等因素後,得於前項第一款免試入學作業要點中訂定學生優先免試入學之實施方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第 6 條 1. 免試入學之辦理方式如下: 根據該法條,免試入學的辦理方式如下: 一、該區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該與該區內的學校主管機關會商,依照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制定免試入學的作業要點,經直轄市、縣(市)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如果涉及該區的直轄市、縣(市)超過兩個,則應該自行協調其中一個直轄市、縣(市)為主政機關,會商制定該區免試入學的作業要點。 二、學校辦理免試入學時,不得訂定申請條件。學生報名人數沒有超過學校核定招生名額的情況下,全額錄取;報名人數超過學校核定招生名額的情況下,使用比序方式錄取;比序項目和模式應該納入各區的免試入學作業要點的規定。 三、比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自108學年度開始入學的國民中學生,其健康與體育、藝術、綜合活動、科技四個學習領域的在校評量成績及格與否,可以作為比序項目。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四個學習領域的在校評量成績不能作為比序項目。 (二)107學年度以前入學的國民中學生,其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三個學習領域的在校評量成績及格與否,可以作為比序項目。語文、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四個學習領域的在校評量成績不能作為比序項目。 (三)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可以作為比序項目;如果將其作為比序項目,應限於使用等級、等級加標示或運用加權採計方式,且比序比重不得超過總分的三分之一。 四、如果學生經過前兩款規定後仍然超出名額時,應向各該主管機關報告核准增加名額或進行其他適當的處理。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報備中央主管機關時,如果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違反本法或第一款規定的情況,會函請該主管機關限期修正,該主管機關應儘速修正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以上是傳統上的學生入學方式,並非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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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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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第 6 條規定:「免試入學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就學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商區內學校各該主管機關,依中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