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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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第2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知以下幾點重要的內容: 1. 各級主管機關應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作,對學校和建教合作機構進行建教合作的實施成效進行考核。這表示主管機關有責任評估學校和合作機構在實施建教合作方案方面的成果。 2. 為了進行考核,各級主管機關需要制定年度的建教合作考核實施計畫和考評表冊,並組成考核小組。這個考核小組將由相關職業領域的專家學者、團體和機關代表組成,負責進行考核工作。 3. 學校和建教合作機構需要按照考評表冊進行自我評估,然後由考核小組根據考核計畫進行實地考核。這表示學校和合作機構需要參與主動配合考核工作,並接受考核小組的評估。 在這個法條中,重要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有關建教合作考核的相關法規、計畫和評估工具。此外,具體的範例可能是某個學校進行自我評估並接受考核小組的考核,考核結果將用於評估該學校的建教合作成效。因此,主管機關將根據該學校的評估結果進行相關決策,並可能提供相應的獎勵或改進措施。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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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