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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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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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2 條中所指的高級中等學校,包括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和由教育部主管的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依據這一條規定,學校可以根據業務需求訂定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的組織,其中應列明職稱、職等和員額。而這些所需人員應該從學校現有的員額中平均分配。這一條規定也在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的第3條和第4條中有明文規定。由於校申評會是學校的內部組織,所以所需人員也應該是學校的現有員額。此外,校申評會對於教師申訴事宜的評議屬於公權力的行使,所以也可以被認定為公務員行使的公權力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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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