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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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部為處理建教生申訴案件,應依本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設建教生申訴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由具備教育、心理輔導、法律、勞工等專長之學者專家組成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2.審議會由本部指定委員一人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之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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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的上下文,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3條規定如下: 1. 審議會的設置是為了處理建教生的申訴案件。根據教育部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審議會的成員數量應為七至十五人,任期為兩年,且都是無給職的。審議會的成員應該具備教育、心理輔導、法律、勞工等專長。其中,至少要有一位性別委員,且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2. 審議會由教育部指定一位委員擔任召集人,同時兼任會議的主席。 例如,最新版的《一年一度大學教師教評會設置辦法》,其中第6條規定了教評會的組成及業務。另外,也可以參考教育部的相關規定,例如《教育部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中第19條第1項規定了申訴評議委員應迴避的情形。
- 第二十條第四項條文
-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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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