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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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4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本條第一項規定,當建教生因建教合作事項發生爭議時,可以向學校申請協調,同時也可以向本部提起申訴。換句話說,建教生可以同時向學校和本部進行申請,或者僅向學校進行申請,但對於協調結果不滿意的話,也可以向本部提起申訴。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建教生在建教合作事項上與學校發生爭議,他可以先向學校申請協調,同時也向本部提起申訴。如果協調沒有達成結果,他可以繼續進行申訴流程,向本部反映問題。 2. 根據本條第二項規定,當建教生同時申請協調並提起申訴時,審議會應該通知本部,並在協調結果未出爐前暫停審議。這表示,在協調過程中,審議會暫時停止審議,以等待協調結果。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建教生同時向學校申請協調並向本部提起申訴,審議會在協調期間會通知本部,並將審議暫停,以等待協調結果。 3. 根據本條第三項規定,建教生的父母或監護人有權利代理建教生提起申訴。這表示,如果建教生無法親自提起申訴,他們的父母或監護人可以代表他們進行申訴。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建教生由於一些原因無法親自提起申訴,他們的父母或監護人可以作為他們的代理人提起申訴。 以上是對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4條的解釋。
- 第二十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五條條文
- 監護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 20 條條文
-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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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