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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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教生應自建教合作事項發生爭議之次日或收受協調紀錄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部提起申訴。
- 2.本部對於逾期之申訴案件,不予受理。但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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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5 條第 1 項,建教生應在爭議發生後的次日或收受協調紀錄後的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部提起申訴。這表示建教生在發生爭議後必須在三十天內提交申訴書。 根據第 5 條第 2 項,如果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並且能提供具體證明,那麼即使逾期,本部也可以受理其申訴。這意味著如果申訴人因無法預見的原因無法在三十天內提交申訴,但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本部仍然可以接受他們的申訴。 關於這項法條的範例,根據教育部公告的《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事項協調紀錄範本》,建教生在發生爭議後可以與學校進行協調,並簽署協調紀錄。如果在收受協調紀錄後的次日起三十天內,建教生仍然不滿意解決方案,他們可以根據本條款提交申訴給相關機構。而如果有特殊情況,例如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申訴人無法在三十天內提交申訴,但能提供相應證明,本部仍然可以受理其申訴。
- 不可抗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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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