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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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教生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 2.申訴人於審議會未作成審議決定書前,得撤回申訴;申訴一經撤回,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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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條,該條共包含兩項規定: 1. 建教生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這項規定意味著學生只能對同一案件提起一次申訴,不能重複提起。這樣的設計可以防止濫用申訴制度,同時也可以確保審議會的審理資源得以適當分配。 範例:小明在學校被懲罰,他聲稱此處分不公正,於是向建教生申訴審議會提起了申訴。該審議會受理了小明的申訴並做出了相應的審議結果。根據該條條款,小明在同一案件上不能再提起第二次申訴。 2. 申訴人於審議會未作成審議決定書前,得撤回申訴;申訴一經撤回,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這項規定允許申訴人在申訴審議會未做出審議決定之前撤回申訴。一旦申訴被撤回,在同一案件上再次提起申訴是不允許的。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申訴人在撤回之前有機會重新考慮,同時避免重複申訴導致資源浪費或不必要的糾紛。 範例:小華在學校中提起了一個申訴,但在申訴審議會作出審議決定之前,他改變了主意,決定撤回申訴。根據該條條款,小華不能再就這個案件提起新的申訴。 參考資料: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4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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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