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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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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議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2. 2.審議會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本部解除其委員職務,並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補聘,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3. 3.審議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中提及的資料,針對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7條,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審議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根據此條款,審議會委員需要親自出席會議,而不能委託其他人代表出席。這條規定確保了委員對於會議內容有實際參與和了解。 2. 審議會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本部解除其委員職務,並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補聘,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根據此條款,如果審議會委員在任期內無故缺席達到兩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本部可以解除其委員職務,並按照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補聘。補聘的委員將在原委員的任期屆滿日之前擔任職務。 3. 審議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根據此條款,審議會開會時需要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且需要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方可進行決議。這意味著在任何決策過程中,必須有足夠的委員出席並同意才能進行決定。 以上解釋和資料有所關聯,並基於對相關法規的理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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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7 條規定:「審議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審議會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