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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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2條,以下是對每項款的釋義: 1. 第2條第1款規定,新生進入高級中等學校需出示國民中學畢業或具同等學力的證明文件,以及在學校指定的時間報到註冊,才能獲得學籍。這意味著學生必須具備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力才能進入高中,並在報到後正式成為學校的學生。 2. 第2條第2款規定,學校應根據主管機關的規定進行班級編排、學生學號分配,並建立學生的學籍資料,並核發學生證等相關證明文件。這意味著學校需要按照主管機關的要求來組織班級、分配學號,並管理學生的學籍資料,同時發放學生證等相關證明文件。 3. 第2條第3款規定,學校在學生的修業期間,應根據學生學籍表冊的格式和內容建立詳細的學籍資料,並列舉了學籍表冊的範圍,包括學生學籍表、新生名冊、學生學籍異動名冊、轉入學生名冊、畢業學生名冊和其他有關學籍資料。這表示學校需要按照規定的格式和內容來建立學生的學籍資料,並將學生的學籍變動紀錄在相應的學籍表冊中。 4. 第2條第4款規定,當學生的學籍發生變動時,學校需要在學生學籍表冊中做出註記。這表示學校需要在學生的學籍表冊中記錄學生學籍的變動情況,包括轉學、休學、退學等。 參考資料: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40051
- 第三十四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3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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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