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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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就前條第三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學生學籍表冊,依下列規定期限,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一、新生名冊:九月三十日前。 二、學生學籍異動名冊:九月三十日及三月二十日前。 三、轉入學生名冊:九月三十日及三月二十日前。 四、畢業學生名冊:九月三十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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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 3 條,學校應按照以下規定期限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相關學生學籍表冊: 1. 新生名冊:九月三十日前。 2. 學生學籍異動名冊:九月三十日及三月二十日前。 3. 轉入學生名冊:九月三十日及三月二十日前。 4. 畢業學生名冊:九月三十日前。 在這些名冊中,學校需要記錄學生的相關資訊,例如新生、學生學籍異動、轉入學生和畢業學生的名單。這些名冊需要在特定日期前報送給主管機關,以供其查閱和備查。這樣可以確保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並提供主管機關進行監督和管理的基礎。 參考資料: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 3 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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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