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校應就前條第三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學生學籍表冊,依下列規定期限,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一、新生名冊:九月三十日前。 二、學生學籍異動名冊:九月三十日及三月二十日前。 三、轉入學生名冊:九月三十日及三月二十日前。 四、畢業學生名冊:九月三十日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學校應就前條第三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學生學籍表冊,依下列規定期限,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一、新生名冊:九月三十日前。 二、學生學籍異動名冊:九月三十日及三月二十日前。 三、轉入學生名冊:九月三十日及三月二十日前。 四、畢業學生名冊:九月三十日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