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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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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就前條第三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學生學籍表冊,依下列規定期限,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一、新生名冊:九月三十日前。 二、學生學籍異動名冊:九月三十日及三月二十日前。 三、轉入學生名冊:九月三十日及三月二十日前。 四、畢業學生名冊:九月三十日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 3 條,學校應按照以下規定期限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相關學生學籍表冊: 1. 新生名冊:九月三十日前。 2. 學生學籍異動名冊:九月三十日及三月二十日前。 3. 轉入學生名冊:九月三十日及三月二十日前。 4. 畢業學生名冊:九月三十日前。 在這些名冊中,學校需要記錄學生的相關資訊,例如新生、學生學籍異動、轉入學生和畢業學生的名單。這些名冊需要在特定日期前報送給主管機關,以供其查閱和備查。這樣可以確保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並提供主管機關進行監督和管理的基礎。 參考資料: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 3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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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學校應就前條第三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學生學籍表冊,依下列規定期限,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一、新生名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