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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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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二條第三項第一款學生學籍表,其個人身分資料,應依國民身分證明文件之內容記載;變更時,亦同。
  2. 2.前項變更,在校學生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明文件,畢(肄)業學生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及畢業證書或與修業有關之證明文件,向學校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 4 條的規定,學生的學籍表個人身分資料應該依據國民身分證明文件的內容進行記載。如果有變更的情況,學生需要提供相應的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在校學生需要向學校申請變更,而已畢業或肄業學生需要提供國民身分證明文件以及畢業證書或其他相關的證明文件向學校申請變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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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第二條第三項第一款學生學籍表,其個人身分資料,應依國民身分證明文件之內容記載;變更時,亦同。前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