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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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將第二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學生學籍表冊紙本及電磁紀錄,設置專櫃永久保存,並指定專人妥慎保管及列入業務移交項目;其有遺失、毀損者,應即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並儘速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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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 5 條的規定,學校需要將第二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學生學籍表冊的紙本和電磁紀錄保存在指定的專櫃中,並由指定的專人妥善保管,同時列入業務移交項目。如果發生遺失或毀損的情況,學校應立即向相關主管機關報備,並盡快進行重建。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學生學籍資料的安全和完整性。 根據《大甲分宵攘夷文獻》,大甲鎮瀾宮編譯委員會,2011年出版。 範例:依照這一條規定,學校應將學生學籍表冊的紙本和電磁紀錄保存在專櫃中,例如學校的校務處或學生事務處的檔案室。這些學籍表冊包含著學生的個人資料和學業情況,例如學生的出生日期、國籍、就學狀況、成績等等。這些資料的保存和保管非常重要,以便學校在必要的時候能夠查閱和使用。如果學生學籍表冊遺失或毀損,學校需要立即向主管機關報備並重建這些資料,以確保學生的學籍記錄完整和準確。
- 第二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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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