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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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6條,學校在將新生名冊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後,應將新生所檢具之國民中學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證明文件發還學生。另外,學校也有保存新生錄取名單、轉入學生錄取名單以及轉學證明書的義務,保存期限為三年。這些規定有助於確保學生的學籍資料有效性,並提供依據和證據文件需要時使用。
- 第三條第一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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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