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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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 7 條的規定,當一年級新生取得二以上學校學籍時,各學校應依適性輔導原則,限期通知學生選擇其中一所學校就學。如果學生沒有選擇其中一所學校就讀,該學校應廢止其錄取資格並註銷其學籍。另外,如果學生因重考或轉學而獲得原學校和新學校的學籍,如果學生沒有選擇原學校就讀,原學校應註銷其學籍。如果學生在選擇重考或轉學的新學校中有兩個以上的學籍,則按照前一款的規定辦理。詳情可以參考相關法規和文件資料,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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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