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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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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一年級新生取得二以上學校學籍者,各該學校應依適性輔導原則,限期通知學生擇一就學,未受選擇之學校應廢止其錄取資格,並註銷其學籍。
  2. 2.學生因重考或轉學而取得原學校及新學校學籍,其未選擇原學校就讀者,原學校應註銷其學籍;其選擇重考或轉學之新學校有二以上並均取得學籍者,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 7 條的規定,當一年級新生取得二以上學校學籍時,各學校應依適性輔導原則,限期通知學生選擇其中一所學校就學。如果學生沒有選擇其中一所學校就讀,該學校應廢止其錄取資格並註銷其學籍。另外,如果學生因重考或轉學而獲得原學校和新學校的學籍,如果學生沒有選擇原學校就讀,原學校應註銷其學籍。如果學生在選擇重考或轉學的新學校中有兩個以上的學籍,則按照前一款的規定辦理。詳情可以參考相關法規和文件資料,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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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一年級新生取得二以上學校學籍者,各該學校應依適性輔導原則,限期通知學生擇一就學,未受選擇之學校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