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生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學歷證明文件取得錄取資格者,應撤銷其錄取資格,並註銷其學籍,且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其已發給與修業有關之證明文件者,應註銷該證明文件;其已畢業者,撤銷畢業資格及註銷學籍,並通知限期繳回畢業證書,屆期未繳回者,逕予註銷。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學生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學歷證明文件取得錄取資格者,應撤銷其錄取資格,並註銷其學籍,且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其已發給與修業有關之證明文件者,應註銷該證明文件;其已畢業者,撤銷畢業資格及註銷學籍,並通知限期繳回畢業證書,屆期未繳回者,逕予註銷。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