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學生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學歷證明文件取得錄取資格者,應撤銷其錄取資格,並註銷其學籍,且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其已發給與修業有關之證明文件者,應註銷該證明文件;其已畢業者,撤銷畢業資格及註銷學籍,並通知限期繳回畢業證書,屆期未繳回者,逕予註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8條的內容,如果學生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學歷證明文件取得錄取資格,學校應該撤銷其錄取資格,並註銷其學籍。同時,學校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的任何證明文件。如果已經發給與修業有關的證明文件,則應該註銷該證明文件。如果該學生已經畢業,則應該撤銷其畢業資格和學籍,並通知其限期繳回畢業證書。如果逾期未繳回畢業證書,學校可以直接註銷該證書。 參考資料: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最近修訂日期:民國101年2月21日) - 連結: 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005&FLNO=8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撤銷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