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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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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註冊前,向學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無需繳納就學費用: 一、因病須長期療養或懷孕,持有區域醫院以上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 二、因服兵役,持有徵集令或服役證明。
  2. 2.保留錄取資格之期間為一學年,學校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通知學生限期返校就學,屆期未返校就學者,廢止其錄取資格。
  3. 3.學生持有徵集令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經保留錄取資格者,不得申請緩徵;其因病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保留錄取資格期間復受徵召服役者,應檢具徵集令,向學校申請延長保留錄取資格至服役期滿後次一學年度開學日止。
  4. 4.學校應將保留錄取資格之學生名冊,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9條,新生在註冊前可申請保留錄取資格,而無需繳納學費,但需符合以下情況之一: 1. 因病須長期療養或懷孕,持有區域醫院以上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 2. 因服兵役,持有徵集令或服役證明。 保留錄取資格的期限為一學年,學校需在期限屆滿的一個月前通知學生限期返校就學,若未按時返校就學,將廢止其錄取資格。學生若因持有徵集令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則不得申請緩徵;若因病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並期間又被徵召服役,則需提供徵集令,申請延長保留錄取資格至服役期滿後的下一學年度開學日止。 此外,學校應將保留錄取資格之學生名冊報送相關主管機關備查。 這些資訊來自於《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及其相關修正法規。

  • 持有名詞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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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註冊前,向學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無需繳納就學費用: 一、因病須長期療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