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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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9條,新生在註冊前可申請保留錄取資格,而無需繳納學費,但需符合以下情況之一: 1. 因病須長期療養或懷孕,持有區域醫院以上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 2. 因服兵役,持有徵集令或服役證明。 保留錄取資格的期限為一學年,學校需在期限屆滿的一個月前通知學生限期返校就學,若未按時返校就學,將廢止其錄取資格。學生若因持有徵集令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則不得申請緩徵;若因病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並期間又被徵召服役,則需提供徵集令,申請延長保留錄取資格至服役期滿後的下一學年度開學日止。 此外,學校應將保留錄取資格之學生名冊報送相關主管機關備查。 這些資訊來自於《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及其相關修正法規。
- 持有名詞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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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