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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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生因災害、適應不良或參加國家代表隊選手培訓,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原學校申請至他校借讀;經原學校會同借讀學校審查通過,並報原學校主管機關核准後,由借讀學校通知學生辦理借讀相關事項。
- 2.學生因參加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辦理之國家代表隊選手培訓,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彈性修讀課程,經學校同意後,並報就讀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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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0條,學生因災害、適應不良或參加國家代表隊選手培訓等特殊情況,可以向原學校申請至他校借讀。學生需要提供證明文件,經原學校會同借讀學校進行審查,通過後報原學校主管機關核准,然後由借讀學校通知學生辦理借讀相關事項。另外,學生因參加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辦理的國家代表隊選手培訓,也可以向就讀學校申請彈性修讀課程。該學生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經學校同意後,還需要報就讀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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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