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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生因災害、適應不良或參加國家代表隊選手培訓,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原學校申請至他校借讀;經原學校會同借讀學校審查通過,並報原學校主管機關准後,由借讀學校通知學生辦理借讀相關事項。
  2. 學生因參加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辦理之國家代表隊選手培訓,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彈性修讀課程,經學校同意後,並報就讀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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