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 1.學生申請借讀,應以與原學校同群或科(學程)為限,且借讀至當學期結束為止;申請借讀並以一次為原則。
- 2.借讀學校應將學期成績通知原學校。原學校應於借讀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通知學生限期返校就讀;屆期未返校就讀者,視為申請休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學生申請借讀時,應限於與原學校同群或科(學程),並以一次為原則。借讀學校應通知原學校學期成績,而原學校應在借讀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通知學生限期返校就讀,若學生在屆期未返校就讀,則視為申請休學。根據這一條規定,學生在借讀學校完成學期後,原學校需邀請他們回校就讀,並將借讀學校的學期成績通知原學校。如果學生在一個月內沒有回校就讀,則視為他們申請了休學。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