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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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該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及輔導學校學生學籍管理作業,並視辦理情形予以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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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29條,各該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及輔導學校學生學籍管理作業,並視辦理情形予以獎懲。這表示主管機關有權派員去檢查學校的學籍管理作業,並根據辦理情形給予學校獎勵或懲處。這有助於確保學校學籍管理的適當運作,並確保學生的權益。例如,當主管機關發現學校在學籍管理上有優秀表現,可以給予學校相應的獎勵。相反地,如果主管機關發現學校在學籍管理上存在問題,也可以給予相應的懲處,以促使學校改善。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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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