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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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用書之修訂,除前條情形外,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向審定機關申請辦理: 一、經審定之教科用書,得於教科用書正文總頁數二分之一以下之範圍進行修訂。 二、初版之教科用書,使用二年後,始得修訂;經修訂之教科用書,每使用三年後,始得再修訂。 三、第一學期或全學年用書,應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申請;第二學期用書,應於每年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申請。 四、第一學期、第二學期均得採用之用書,應於前款申請修訂期間擇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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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18 條,教科用書的修訂必須依照以下規定向審定機關進行申請辦理: 一、已經經過審定的教科用書,在總頁數低於正文總頁數的一半以內,可以進行修訂。 例子:審定機關核定的教科用書總頁數為100頁,則修訂時的頁數應該在50頁以內。 二、初版的教科用書,必須使用滿兩年後,才能進行修訂;已經修訂過的教科用書,必須使用滿三年後,才能再進行修訂。 例子:一本教科用書的初版出版日期是2020年,則修訂申請可以在2022年開始;如果已經有修訂過的教科用書,則修訂申請可以在2023年開始。 三、第一學期或全學年使用的教科用書,申請修訂的時間是每年的1月1日至1月31日;第二學期使用的教科用書,申請修訂的時間是每年的7月1日至7月31日。 例子:假設一本教科用書是用在2022年的第一學期,則修訂申請的時間是2022年的1月1日至1月31日。 四、第一學期和第二學期都可以使用的教科用書,申請修訂的時間在前述的申請修訂期間內,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時段提出申請。 以上解釋是根據該法條的內容以及教育部所公布之「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進行的解釋,並沒有找到與本問題有關的最新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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