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09.30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 本辦法所稱教科用書,指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程綱要)規定編輯,並依本辦法審定之學生課本。
- 前項教科用書,於課程綱要修正發布後,應重新申請審定。
- 依本辦法規定審定之教科用書,其審查範圍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
- 本辦法所稱審定機關,指國家教育研究院。
- 本辦法所稱申請人,指依公司法登記經營圖書出版之公司。
- 申請人就同一科目教科用書,得依冊序分別或同時申請審定。
- 申請人就同一科目編有二種以上版本者,其內容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不同。
- 申請人申請教科用書審定之期間,由審定機關公告之。
- 申請人於申請教科用書審定時,應填具審定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教科用書編輯計畫書。 二、教科用書書稿。 三、申請外國語文教科用書審定者,其教科用書附隨之有聲媒體教材腳本或影音檔案。 四、教科用書嵌入行動條碼或網址連結者,其內容說明。
- 前項審定申請表應填列之內容,包括申請人基本資料、教科用書基本資料、編著者姓名及其他相關事項。
申請人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檢附之教科用書書稿,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科目申請審定。
二、以冊為單位,並應美工完稿。
三、版式規格與成書相同,正文字級不得小於電腦排版字十一點。
四、封面除標明用書名稱、冊次外,不得標記其他文字、符號;內文不得出現申請人、編著者之姓名及其任職處所。
五、使用之翻譯名詞,經本部、改制前國立編譯館、國家教育研究院公告者,以公告內容為準。
六、使用之度量衡單位,採經濟部指定之法定度量衡單位。
- 審定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將審查決議通知申請人。但審定機關視申請審定書稿數量及內容,得延長審查期間十五日,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申請人。
- 前項審查決議,分為修正、重編或通過三種。
- 同一科目各冊教科用書之審查期間,得自前一冊教科用書之審查決議通知之日起算。
- 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經審查決議修正者,申請人應依審查意見修正,於收受審查決議通知書之日起一定期間內,檢附修正稿申請續審;審定機關並應於收受修正稿之日起一定期間內,通知續審結果。
- 前項申請續審,以三次為限;續審通過者,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第三次續審結果仍未通過者,審定機關應為重編之決議。
- 第一項所定申請人申請修正稿續審之一定期間及審定機關通知續審結果之一定期間,規定如下: 一、第一次:各為六十日。 二、第二次、第三次:均各為三十日。
- 第一項申請續審所檢附之修正稿,除依審查意見修正,或作資料更新、內容勘誤外,不得再變更內容;逾此範圍者,審定機關得不予受理。
- 前項所稱資料更新,指年份、數據、名詞、法規及其他資料之修正;內容勘誤,指錯字、漏字、標點符號誤植及其他內容錯誤,經提出相關佐證資料之修正。
- 審定機關於審查過程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
- 申請人於審查過程中,得向審定機關申請陳述意見;每冊以一次為限。
教科用書審定執照之有效期間,自發照之日起算,至該科目新課程實施之前一日止。
- 申請人應於取得教科用書審定執照後,第一學期或全學年用書於八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用書於一月三十一日前,檢送與樣書相同之該冊成書五冊及可攜式文件格式(Portable Document Format,以下簡稱PDF檔)至審定機關備查。
- 教科用書版權頁應登載版次、出版年月及其他審定機關公告之事項;封面、封底或版權頁應印有「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字樣及審定字號。
申請人不得以未經審定之書稿,提供學校作為選用教科用書之用。
教科用書之修訂,除前條情形外,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向審定機關申請辦理:
一、經審定之教科用書,得於教科用書正文總頁數二分之一以下之範圍進行修訂。
二、初版之教科用書,使用二年後,始得修訂;經修訂之教科用書,每使用三年後,始得再修訂。
三、第一學期或全學年用書,應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申請;第二學期用書,應於每年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申請。
四、第一學期、第二學期均得採用之用書,應於前款申請修訂期間擇一提出。
- 申請人於申請教科用書修訂時,應填具修訂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教科用書修訂計畫書。 二、教科用書修訂稿。 三、申請外國語文教科用書修訂者,其教科用書附隨之有聲媒體教材腳本或影音檔案。 四、教科用書嵌入行動條碼或網址連結者,其內容說明。
- 前項修訂申請表應填列之內容,包括申請人基本資料、教科用書基本資料、編著者姓名及其他相關事項。
- 審定機關應自受理教科用書修訂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但審定機關視申請修訂書稿數量及內容,得延長審查期間十五日,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申請人。
- 前項審查結果,分為修正、重編或通過三種。
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查結果為修正者,準用第九條及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逾期者,應依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重新申請修訂。
- 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查結果為重編者,得準用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訴。
- 申訴有理由時,審定機關應依申訴結果變更原審查結果;申訴無理由時,申請人得重新申請修訂。
- 前項重新申請修訂,不受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審定機關准予修訂並重新印製者,申請人應依審查結果通過之書稿印製,第一學期或全學年用書於八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用書於一月三十一日前,檢送成書五冊及PDF檔至審定機關備查。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及修訂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普通型學校:
(一)審定:每冊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二)修訂:每冊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技術型學校、綜合型學校、單科型學校:
(一)審定:每冊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修訂:每冊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全文共 2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09.3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