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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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審定機關於審查過程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
- 2.申請人於審查過程中,得向審定機關申請陳述意見;每冊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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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審定辦法第11條,審定機關在審查過程中認為必要時,可以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同時,申請人在審查過程中可以向審定機關提出陳述意見,但每冊只能提出一次。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申請人在審查過程中有機會介入並提供相關意見。 例如,假設一位申請人的教科用書被審定機關列入審查名單中,審定機關在審查過程中認為需要進一步了解申請人的意見,就可以通知該申請人提出陳述意見。另外,如果該申請人在審查過程中對審定機關提出了一次陳述意見,後續審定機關在再次審查其他教科用書時,該申請人就不能再提出陳述意見了。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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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