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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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12 條的規定: 1. 申請人可以在收到審查決議通知書後的三十天內,以書面的方式向審定機關提出申復。審定機關必須在受理申復之後的三十天內,以書面的方式通知申請人申復的結果。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出版社申請讓他們的教科用書經過審定機關的審查,並且收到了審查決議通知書,該出版社可以在收到通知書後的三十天內提出申復,並且審定機關必須在受理申復之後的三十天內告知出版社申復的結果。 2. 如果申復有理由,審定機關應根據申復的結果修改原始的審查決議;如果申復無理由,申請人可以重新提交申請進行審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出版社提出了申復並且這個申復是有理由的,審定機關應該根據申復的結果修改原始的審查決議。然而,如果申復無理由,出版社可以重新提交申請讓教科用書進行審定。 3. 經過決議重編而重新申請審定的教科用書,在申請審定期間不受第四條第三項公告期間的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一本教科用書經過決議重編後重新提交申請進行審定,該教科用書的申請審定期間不受第四條第三項公告期間所規定的限制。這表示該教科用書可以在重新申請審定時不必再等待公告期間的結束。
- 審定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申訴名詞
- 期間名詞
- 第四條第三項條文
-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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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