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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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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就同一科目教科用書,得依冊序分別或同時申請審定
  2. 2.申請人就同一科目編有二種以上版本者,其內容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不同。
  3. 3.申請人申請教科用書審定之期間,由審定機關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4 條規定了關於申請教科用書審定的內容,以下是對該條的釋義: 1. 申請人就同一科目教科用書,得依冊序分別或同時申請審定。 根據這條規定,申請人可以就同一科目的不同冊序的教科用書進行審定申請。例如,一本歷史教科書可能有不同的冊序,包括分為上、下冊或分為不同的時期等。申請人可以分別或同時對這些不同冊序的教科用書進行審定申請。 2. 申請人就同一科目編有二種以上版本者,其內容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不同。 該條規定了當申請人對同一科目的教科用書有多種版本時,這些版本的內容應該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不同。換句話說,這些版本之間應該有至少一半以上的內容是不同的。例如,數學教科書可能有不同版本,其中一個版本著重於應用數學,另一個版本著重於純粹數學,這樣的版本差異超過二分之一,就符合該條規定。 3. 申請人申請教科用書審定之期間,由審定機關公告之。 該條規定了申請人申請教科用書審定的期間應由審定機關公告。審定機關可能是負責教科用書審定的教育機構或相關部門。申請人需要在公告的期間內進行申請。例如,教育部可能會定期公告申請教科用書審定的時間範圍,申請人必須在這個時間內提交申請。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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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4 條規定:「申請人就同一科目教科用書,得依冊序分別或同時申請審定。申請人就同一科目編有二種以上版本者,其內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